四、分类处置
9.管理人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可通过拍卖或其他变价出售方式、标的公司自行清算、简易注销等行政退出方式、依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依法申请破产、核销等途径进行处置。
10.管理人变价处置对外股权投资的,原则上应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或可通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其他变价出售方式予以处置。
管理人可采取资产评估、市场询价、协商议价等方式拟定处置参考价;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账册或账册不全的,管理人应充分全面地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综合其他合理因素拟定处置参考价。管理人应在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拟定参考价的具体方式、依据,以供债权人会议决定起拍价或变现价。
标的公司拒不配合提交财务报表或评估所需材料的,管理人可通过依法代表债务人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要求其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请求法院予以协助。
管理人变价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约定予以保障。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待处置对外股权投资已知的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价格的重要事项。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等专门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
11. 标的公司出现《太阳集团7237网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事由的,管理人应根据《太阳集团7237网站》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积极开展或推动标的公司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事宜。
标的公司尚不存在解散事由,但从未开展实际经营或经营陷入停顿的,管理人无法通过变价处置的,可提议召开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标的公司为债务人独资的,管理人可依法代表债务人作出股东决定,依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12.标的公司属于《太阳集团7237网站》(国令第746号)、《太阳集团7237网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的简易注销情形的,管理人应积极推动标的公司通过简易注销方式退出。
标的公司属于《太阳集团7237网站》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依规办理退出事项。
管理人可积极尝试依《太阳集团7237网站》(国发[2021]24号),以及《太阳集团7237网站》(沪府发[2021]24号)推动标的公司退出市场。
13.标的公司已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4. 标的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可积极推动标的公司或其债权人提起标的公司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标的公司享有债权的,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直接提起标的公司破产申请。
债务人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的,管理人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实质合并破产。
15.管理人无法按上述第9条至第14条所列途径处置对外股权投资,且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标的公司存在财产线索,或处置对外股权投资的支出将明显超过处置收益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法院,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予以核销。